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配资注册 阅读:37 2026-02-22 22:04:14 评论:0

<配资注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0118执恢551号

申请执行人:杨辉,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

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诸光路1588弄2幢499号5层503单元。

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钟石路10号中民筑友有限公司2号办公楼。

申请人杨辉与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2021)办字第26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申请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杨辉2021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销售提成人民币24,356.44元。因义务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杨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案号为(2022)沪0118执9720号。执行中,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辉申请追加第三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炳生、李吉壮、南通XX有限公司为(2022)沪0118执97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案号为(2023)沪0118执异9号,该案于2023年1月18日作执行裁定书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裁定文书确定:一、追加第三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2022)沪0118执97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2021)办字第2670号裁决书项下结欠申请执行人杨辉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杨辉要求追加第三人江炳生、李吉壮、南通XX有限公司为(2022)沪0118执9720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恢复案件执行,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执行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票、支付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_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 失信被执行人_筑友智造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  鸿

审  判  员

倪圣哲

审  判  员

孙佑正

书  记  员

赵沁韵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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