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修改的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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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注册>2008年修改的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相关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5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的确定》已经2008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2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确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一、将其次条、第四条、第十九条、其次十条、其次十一条、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其

次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的“风险打算”修改为“风险资本打算”。

二、在其次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

条中的“净资本计算表”之后增加“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

三、将第三条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市场发展状况和审慎监

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

当公开征求行业看法,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支配。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

该业务前,应当依据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

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25,在征求行业看法基础上确定相

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

四、在第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刚好依据市场改变状况

对公司风险限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五、将第九条其次款修改为:“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

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六、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依据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打

算”。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依

据金融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八、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依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淌性实行不同比例进行风

险调整。金融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纳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

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应收款项依据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状况实行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

从业务发生时点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纳最高的比例进行风

险调整。有证据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应当并

入应收款项项目并依据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十、在第十七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供应担保承诺的,应当

依据担保承诺金额的肯定比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供应的担保承诺依据肯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十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五)项。

十二、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打算计算

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打算。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依据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打算;经营

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依据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打

算;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打算;应当依据上一年营业费用

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打算。证券公司还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

打算”。

十三、删去其次十条。

十四、将其次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修改为:“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

100%”。

十五、将其次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修改为:“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十六、将其次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十七、将其次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修改为:“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删去其次十一条第一款(五)项。

十九、将其次十一条其次款修改为:“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

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二十、删去其次十一条第三款。

二十一、删去其次十二条、其次十三条。

二十二、删去其次十四条第一款(四)、(五)项。

二十三、删去其次十五条。

二十四、在其次十六条之前增加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

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二十五、将其次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十六、将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实行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

本水平”。

二十七、将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限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

有关风险限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二十八、将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风险资本打算: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

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肯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打算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

险资本打算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十九、将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三十、将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三十一、将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

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三十二、将第四十一条第(七)项修改为:“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须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

保证金款项”。

三十三、在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项:“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

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本确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依据本确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

(2006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依据2008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的确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限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

限制、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打算,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

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市场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

资本计算标准、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标准、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进行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

业看法,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支配。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

该业务前,应当依据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

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看法基础上确定相

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分类监管原则,依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风险限制状况,对不

同类别公司的风险限制指标标准和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限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

果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其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建立动态的风险限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

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限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证券公司应当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安排利润前对风险限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安排利

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刚好依据市场改变状况对公司风险限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

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

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其次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九条 净资本是指依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淌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

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限制指标。

净资本基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金融资产的风险调整-其他资产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

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依据规定对有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打算。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打算提取的足够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

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打算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取资产减值打算并相应核减净资

本金额。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金融资产合并计算,依据金融资产的属

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金融资产投资,依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流淌性实行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金融资

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纳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对于证券公司违反规定超比例持有的金融资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在计算净资本

时提高风险调整比例。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加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支配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投

入资金的数额、期限和担当责任等进行约定,并在计算净资本时依据担当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 应收款项依据账龄的长短和可收回状况实行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账龄应当从业务发生时点

起算。应收款项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纳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有证据

表明难以收回的存出保证金项目以及逾期的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项目2008年修改的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相关内容,应当并入应收款项项目

并依据应收款项的扣减原则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充分披露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

决仲裁、对外供应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缘由和进展状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料损失的会计处理状况。

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料负债;对于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

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依据肯定比例扣减或有负债。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供应担保承诺的2008年修改的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相关内容,应当依据担保承诺金额的肯定比

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 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标准_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25_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 修改 2008年6月24日

例扣减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供应的

担保承诺依据肯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的,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将所借入的次级债务依据肯定比例计入净资

本。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关联企业借入的期限在5年以上并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借款,可以在计算净资本时

将所借入的长期借款依据肯定比例计入净资本。

计入净资本的详细比例由中国证监会依据债务的到期期限和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第三章 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

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

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

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其次十条 证券公司必需持续符合下列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打算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其次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标准计算各项风险资本打

算。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应当依据托管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计算经纪业务风险资本打算;经营

证券自营、证券承销、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依据有关业务规模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打

算;设立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风险资本打算;应当依据上一年营业费用

总额计算营运风险资本打算。证券公司还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项目和比例计算相应的风险资本

打算。

其次十二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

其次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供应融资融券服务的,必需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一客户融资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二)对单一客户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

(三)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

前款所称融资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资金的本金合计;融券业务规模,是指对客户融出证券在融出日

的市值合计。

其次十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

限制指标标准。

其次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限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

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

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其次十六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2025,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

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

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其次十七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

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看法。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

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看法。

在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净资本

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对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

表上注明自己的看法和理由。

其次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

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详细状况和达标状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

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详细状况和达标状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

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30%以上改变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

事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其次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净资本

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肯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

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与上月相比改变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状况和改变缘由。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分别在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3个、1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告,说明基本状况、问题成因以及解决

问题的详细措施和期限。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保留看法或者带有说明段无保留看法的,证券公司应当就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

以要求证券公司说明该事项对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影响。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等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要求证券公司限期订正、重新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和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证券公

司未限期订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看法或者否定看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认定其净资本等风险限制

指标低于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限制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区分情形,对其实行

下列措施:

(一)向其出具监管关注函并抄送公司主要股东,要求公司说明潜在风险和限制措施;

(二)要求公司实行措施调整业务规模和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要求公司进行重大业务决策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特地报告,说明有关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和

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影响;

(四)要求公司合规部门增加对风险限制指标的检查频率,并提交有关风险限制指标水平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限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

正,在5个工作日制定并报送整改支配,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证券公司未按时报送整改支配的,

派出机构应当马上限制其业务活动。

整改期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区分情形,对证券公司实行下列措施:

(一)停止批准新业务;

(二)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三)限制安排红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整改后,经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有关风险限制指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

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其实行的有关措施。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分情形,对其实行

下列措施:

(一)限制业务活动;

(二)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三)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酬劳、供应福利;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六)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风险限制指标状况接着恶化,严峻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有关业务许可。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无法达标,严峻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

可以区分情形,对其实行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业整顿;

(二)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三)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四)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风险资本打算:证券公司开展各项业务、设立分支机构等存在可能导致净资本损失的风险,应当按

肯定标准计算风险资本打算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风险资本打算有对应的净资本支撑。

(二)敏感性分析:指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探讨单个或者多个因素的改变对净资本等风险限制

指标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推断是否会导致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不符合预警标准或规定标准。

(三)负债:指对外负债,不含代理买卖证券款。

(四)资产:指自有资产,不含客户资产。

(五)或有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将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者不发

生予以证明;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

义务的金额不能牢靠计量。

(六)权益类证券:指股票和主要以股票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七)固定收益类证券:指债券和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包括债券、债券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

(八)存出保证金:指证券公司因办理业务须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九)重大业务:指经过测算,可能导致净资本或其他风险限制指标发生10%以上改变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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